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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操作規程(2015版)》修訂情況

原規程 2015版規程 2015版新增内容
首次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縣級資助中心應滿足以下條件:2.有縣級資助中心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4.有當地财政局出具的在預算中安排縣級資助中心運行經費及承諾分擔違約貸款損失資金的承諾書。(P3,第一章,第一節) 首次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縣級資助中心應滿足以下條件:2.有縣級資助中心法人代表任命文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明;4.縣級人民政府、縣級資助中心和有關分行簽訂的縣級合作協議。 在“機制建設”相關章節增加如下内容:1.進一步發揮市級資助中心的統籌、協調、組織和管理作用。2.省級資助中心要會同開發銀行分行開展對高校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績效的考核評價工作。3.推動建立校地聯動機制和多級聯動管理機制。
共同借款人條件的确定:1.原則上應為借款學生父母;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學生父母時,其年齡原則上在2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P10,第二章,第二節) 共同借款人條件:1.原則上應為借款學生父親或母親;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學生父母時,其年齡原則上在25周歲(含)以上,60周歲(含)以下。 在“高中預申請”相關章節增加提示:省級資助中心若能統一提供全省各高中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名單,也可一次性将預申請相關信息導入預申請系統,并于6月15日前在學生名單紙質件加蓋公章送分行存檔。 
貸款額度: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每個借款學生每年申請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6000元(貸款額度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按最新規定執行)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如借款學生申請的貸款金額大于學費和住宿費合計金額,則貸款資金首先用于繳納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剩餘貸款資金可以用于借款學生的生活費。(P8,第二章,第二節) 貸款額度: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标準總和低于8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标準總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标準總和低于12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标準總和确定。貸款額度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按最新規定執行。 在“高校資助中心受理準備工作-定期維護高校信息”中,規定:高校資助中心應及時登錄生源地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在“高校信息維護”模塊下維護高校行政區域、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錄入并維護本校學費和住宿費情況。
“畢業确認-現場告知學生注意事項”:高校經辦人還應告知學生在每年11月21日後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查看本年應還利息、應還本金的數額。(P30,第五章,第二節) “畢業确認-現場告知學生注意事項”:高校經辦人還應告知學生在每年11月1日後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查看本年應還利息、應還本金的數額。 在“貸款受理”相關章節增加續貸聲明有關要求:借款學生應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填寫續貸聲明。續貸聲明内容應客觀真實、積極向上。縣級資助中心應确認續貸聲明審核通過後,方能受理續貸申請。若續貸聲明填寫不規範時,縣級資助中心應指導學生修改完善續貸聲明,并對學生重新提交的續貸聲明進行現場審核。
提前還款:每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借款人可以申請提前還款,還款日為當月20日,無需開發銀行審批。借款人應于當月10日前到縣級資助中心或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提交提前還款申請并于當月15日前将應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賬戶。當月20日指定賬戶中無充足資金,視為借款人放棄本次提前還款申請(不收取其他費用)。(P18,第四章,第一節) 提前還款:借款人每個月(11月除外)可進行一次提前還款,還款日(結息日)為當月20日。提前還款前,借款人需先到縣級資助中心或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提交申請,申請無需縣級資助中心或開發銀行審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還款申請,不同申請日期對應不同的還款日,具體為:1月—9月及12月,當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請,還款日(結息日)為當月20日,當月15日(不含)之後提交申請,還款日(結息日)為次月20日;10月1日—15日提交申請,還款日(結息日)為10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請,還款日(結息日)為12月20日。 在“合同簽訂與審查”相關章節增加公示環節:縣級資助中心可在合同簽訂後組織以鄉鎮(街道)為單位對借款學生進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借款學生姓名及其戶籍所在村(社區)名稱。公示期間,縣級資助中心公布統一的投訴意見電話,對公示發現的問題,應組織鄉鎮(街道)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确實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學生應謝絕其貸款申請。縣級資助中心應根據公示結果起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公示情況說明》。
提示:每月系統結息後(通常為10日),縣中心經辦人可以單個或批量導出逾期學生的催款通知書。操作路徑如下:貸後管理→催款通知。(P22,第四章,第一節) 提示:每月系統結息後(通常為每月1日),縣中心經辦人可以單個或批量導出逾期學生的催款通知書。操作路徑如下:貸後管理→催款通知。(P29,第五章,第一節) 增加“貸後管理-貸後監控”有關工作要求:
(一)聯系制度:強化貸後管理,進一步明确高校資助中心參與生源地助學貸款貸後管理的工作要求,強調縣級(高校)資助中心做好日常聯系和催收工作記錄,取消縣級資助中心的專戶報告。
(二)征信管理:1.縣級資助中心如遇到借款學生對其個人征信信息表示異議的,應首先核實異議是否屬實。如異議屬實,應協助借款學生進行錯誤數據變更,告知分行并提供相關書面材料,及時糾正征信數據錯誤;如異議不屬實,應向借款學生做好解釋;2.規範開具非惡意欠款證明的工作流程:生源地助學貸款借款學生直接向縣級資助中心申請開具非惡意逾期證明時,縣級資助中心應登陸生源地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在“查詢統計—學生台賬”核實逾期本金和利息是否已全部清償。對确已清償所有合同的逾期本金和利息的借款學生,縣級資助中心在“查詢統計—學生台賬”新增《關于XXX助學貸款非惡意逾期情況的證明》,結合學生對逾期原因的解釋說明和縣級資助中心的催收記錄,如實錄入“逾期原因”後,提交分行審核。分行審核同意後可直接開具證明。若分行審核未通過,可由縣級資助中心告知借款學生。對尚未清償所有合同的逾期本金和利息的借款學生,縣級資助中心應及時通知學生,詳細解釋說明,督促其及時還款。
“學生自付本息回收-使用‘主動還款’功能還款”:借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使用“主動還款”功能,按照支付寶系統提示逐步完成還款。操作時間是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結息後至還款日前,通常為每月的11日至20日(11月除外)。使用“主動還款”功能還款優點是随還随扣,資金在賬戶中不停留,安全性高,同時可以使用任何一個支付寶賬戶為指定借款人還款。 “學生自付本息回收-使用‘主動還款’功能還款”:借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使用“助學貸款還款”功能,按照支付寶系統提示逐步完成還款。對于申請了提前還款的借款人,可在還款日前随時使用“助學貸款還款”功能還款;對于未申請提前還款但有逾期或到期等應還本息的借款人,可在系統結息(通常為每月1日)後至還款日前使用“助學貸款還款”功能還款。使用“助學貸款還款”功能的優點是随還随扣,資金在賬戶中不停留,安全性高,同時可以使用任何一個支付寶賬戶為指定借款人還款。(P29,第五章,第一節) 在“學生自付本息回收-采取有效措施催繳逾期貸款本息”中,增加“關于委托律師事務所寄送律師函。若借款學生具備還款能力但仍然無故惡意拖欠貸款本息,且是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或大中型私營企業的正式員工,縣級資助中心可将這部分借款學生信息彙總上報至有關分行。分行可委托合作律師事務所向其寄送律師函進行催收。”
    增加“通過POS機刷卡還款”有關規定:“為便于學生家長在生源地還款,提升還款數據準确性,開發銀行現已開通POS機刷卡還款服務,借款人可持銀行卡到縣級資助中心使用POS機還款。對于申請了提前還款的借款人,可在還款日前随時使用POS機刷卡還款;對于未申請提前還款但有逾期或到期等應還本息的借款人,可在系統結息(通常為每月1日)後至還款日前使用POS機刷卡還款。”
    在“财政貼息歸集”有關章節中增加提示:各分行應于每年上半年盡早向地方教育、财政部門報送當年貼息預測金額,并根據當年受理情況及時溝通調整預測金額,協調有關部門做足預算。
    增加檔案電子化相關章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貸檔案電子化是指将助學貸款學生信貸合同檔案實現電子化歸檔。适用範圍為确定開展檔案電子化工作的縣級資助中心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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