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學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時間:2021-04-14 16:01:00
湖南科技大學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和國家财産安全,保證教學、科研的正常進行,創建“平安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家認定的、屬于學校資産範圍的、對人身和财産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設備,主要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含氣瓶)等;本辦法所稱“實驗室”是指各教學院(所、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中心、研究院等,下同)開展教學、科研等活動的實驗實訓場所;本辦法所稱“安全”是指校屬各單位實驗室的特種設備的安全、危險化學品存儲與使用安全、生物安全、輻射安全、儀器設備安全以及水電、消防、環境、保密安全等。
第三條 安全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根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負責,誰産生、誰治理”的原則,切實履行安全職責,逐級分層落實責任制,把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到實驗室每個房間、每台設備、每個崗位及個人。
第四條 各教學科研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營造濃厚的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校園文化氛圍,提高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第五條 學校将安全管理納入部門及個人年度考核内容,實行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體系及職責
第六條 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學校、職能部門、學院、實驗室、個人五級聯動的安全管理責任體制。
第七條 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是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校領導是重要領導責任人,協助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内對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支持、監督和指導職責。
第八條 學校成立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教務處、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研究生院、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後勤管理處和保衛處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學校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監察專員辦、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教務處、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人事處、研究生院、學生工作處(部)、财務處、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審計處、基建處、後勤管理處、保衛處、工程訓練中心、教學單位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重點實驗室代表以及安全領域專家組成,主要負責全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決策咨詢;安全管理運行經費的保障和審批;與校屬各單位簽訂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書等。
第九條 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主要負責特種設備與實驗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成立以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教務處、保衛處、後勤管理處、研究生院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高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學校領導小組的決策和決定;制定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安全定期檢查制度、風險評估制度、危險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安全應急制度等;協調解決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研究提出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的工作計劃和建議。其各成員單位的職責:
(一)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主要負責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規章制度落實的檢查和監督;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文件、通知和學校領導小組的決策與決定的傳達與組織落實;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檢查工作的組織;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問題的通報和安全隐患整改的督促;指導使用單位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監督全校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存儲與使用、生物安全、輻射安全和儀器設備安全等的監督與檢查;實驗廢棄物無害化處置的申報、組織和安全監管;定期向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彙報工作情況以及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科學技術處、社會科學處主要負責實驗室科研項目涉密安全的管理;負責對各單位新增科研項目安全審核工作的督查與落實;協助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三)教務處主要負責各單位本科新增教學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工作的督查與落實;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文化宣傳和安全準入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與監督;開設實驗室安全必修課或選修課;協助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四)保衛處主要負責實驗室消防安全;實驗室消防設施的配備、檢查和管理,負責對爆炸品、劇毒化學品、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管制類化學品的使用場所審定與防盜監管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危險廢棄物轉運車輛入校審核及确保其安全通行;協助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五)後勤管理處主要負責實驗室水電安全管理;協助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六)研究生院主要負責研究生新增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工作的督查與落實;協助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成立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分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成員由單位黨政辦公室、教務辦公室、研究生辦公室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實驗室負責人以及實驗室安全管理員組成。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黨政負責人是本單位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的領導為本單位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領導責任人。各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主任、研究生導師、科研項目負責人等,下同)及相關工作人員是本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計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單位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以及應急預案的制定;本單位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演練、安全文化宣傳和安全準入制度執行情況的落實;定期、不定期組織對本單位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檢查;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實驗項目的安全審核;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檔案的建設和管理;落實實驗室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實施;接受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和安排。
第十二條 各實驗室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的建立和規章制度的建設;組織、督促相關人員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
(二)明确本實驗室每間實驗用房和儀器設備的具體安全責任人;重點加強對實驗室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二十四小時運行設備、電氣線路及實驗操作過程的安全管理。
(三)對本實驗室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落實安全隐患整改;細化隐患整改的方案、時間、措施及責任人等事項。
(四)具體負責本實驗室相關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以及應急演練等工作。
(五)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有關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彙總、上報及安全迎檢等工作。
(六)改建、擴建、新建及裝修實驗室時嚴格按照學校規範進行,注重配套安全基礎設施的建設,不得使用易燃材料進行裝飾,注重電氣線路的安全鋪設,嚴防産生新的安全隐患;及時報備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驗收完畢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七)具體負責協助政府部門及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對本實驗室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與責任追究等工作。
第十三條 每間實驗用房和每台(套)儀器設備的管理者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實驗用房和儀器設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特種設備等實驗室設備、危化品的安全技術檔案及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開展每日的安全巡查以及具體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等。
(二)結合教學和科研等實驗項目的安全要求,負責健全實驗用房和儀器設備的相關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
(三)根據實驗危險等級情況,負責對在本實驗用房學習、工作的人員進行安全、環保等的教育和培訓,對臨時來訪人員進行安全告知與提醒。
(四)搞好日常衛生和安全檢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實驗室房間有值日台賬。
第十四條 在實驗室學習、工作的所有人員均對實驗室安全與環境及自身安全負有責任。
(一)須嚴格遵守實驗室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實驗室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和考試;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開展實驗;提高實驗室安全責任意識。
(二)須熟悉實驗室應急預案、應急電話号碼和應急設施及物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知曉實驗室危險源并配合實驗室簽訂安全責任書。
(三)實驗前須按相關規定仔細檢查,确認無安全隐患後方可開始實驗;實驗中須佩帶必要的防護用具,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或實驗指導書開展實驗;實驗結束後須及時清理實驗儀器設備和器材,正确處理實驗藥品和試劑,清潔實驗場地。
(四)配合學校各級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确保實驗室安全與環境整潔,有權對實驗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見并向上級報告,有權拒絕進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實驗室。
第三章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第一節 購置、安裝與注冊登記
第十五條 購置特種設備時,應進行認真的市場調研,選擇由國家認定的具有特種設備生産資質的廠家生産的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設備。購置前根據經費來源情況向經費歸口管理部門提交購置申請和《湖南科技大學特種設備購置論證報告》,由經費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及分管校領導批準(10萬元以上的特種設備需經校長辦公會或黨委會批準)并落實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報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登記備案後方可實施采購。特種設備安裝前,應當檢查随附的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産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是否齊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是否設置産品銘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說明等。
第十六條 需要購買或租用盛裝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氣瓶的單位,應向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提出申請。填寫“使用氣瓶審批表”一式兩份,使用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學校審批。使用的氣瓶必須是具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制造且經國家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氣瓶,或具有由省級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4年)的單位充裝的氣瓶。租用的氣瓶由氣瓶充裝單位負責氣瓶的安全及氣瓶的定期檢驗、報廢、銷毀等事宜;經學校批準自行購置的氣瓶的定期檢驗、報廢、銷毀等事宜由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校内任何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批準自行購買或租用的氣瓶。
第十七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進口特種設備随附的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産品銘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說明等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采用中文。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調試必須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承擔安裝調試的,被委托單位應出具書面委托合同和相應的安裝資質證書,制造單位應對其安裝過程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裝和調試完畢,負責安裝施工的單位應在學校驗收并經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的三十日内将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學校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驗收後,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應及時到當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并将登記标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凡未按要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特種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驗收後,使用單位應及時到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辦理固定資産入庫手續。
特種設備在未完成驗收與移交使用單位之前,其安全管理工作,由項目組織實施部門負責。
第二節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購置并取得使用登記證後,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及時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種設備的購置論證報告、采購合同(使用單位保存複印件,原件存學校檔案館)。
(二)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産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使用單位保存複印件,原件存學校檔案館)。
(三)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四)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五)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維修、改造記錄。
(六)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的處理記錄。
(七)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預案等。
特種設備的管理和使用單位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新單位移交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二條 新建樓宇配套安裝的特種設備,承建方向校方移交時,基建處應負責督促承建方及時将特種設備相關安全技術檔案資料移交學校檔案館。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特點和使用狀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職責範圍:
(一)負責整理并妥善保管相關技術文件和資料,建立安全技術檔案。
(二)負責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和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
(三)監督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的檢驗檢測工作。
(四)落實國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确保特種設備的管理規範與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管理與操作人員必須通過相應的培訓與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督促維保單位(由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與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及時做好對在用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電梯半個月一次、起重機械一個月一次),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發現異常情況時,使用單位應暫停使用并及時報告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由國有資産實驗室管理處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隐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二年。壓力氣瓶的定期檢測周期: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由使用單位書面向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提出,由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報請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氣瓶應保證能夠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應及時報廢。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将定期檢驗标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将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标志置于易引起公衆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維修、改造應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技術人員,特種設備維修、改造竣工并經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應及時将施工單位移交的維修、改造的原始資料及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三十條 因工作條件變化,須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提出停用報告,由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到當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停用手續。特種設備在停用期間可不進行定期檢驗。
第三十一條 停用一年以上或發生過事故的特種設備以及遇到自然災害并可能影響安全技術性能的特種設備,在使用前都要進行全面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并經當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重新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設計、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種設備,也不得對原有的特種設備擅自進行改造或維修。
第三十三條 壓力氣瓶在使用過程中,應有專人負責,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應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曬,受射線輻照易發生化學反應介質的壓力氣瓶應遠離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學校任何單位不得更改氣瓶的鋼印或顔色标記;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内的殘液;不得将氣瓶内的介質向其他容器充裝;不得自行充裝任何介質;不得将報廢氣瓶交予他人處理。
第三十四條 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氣瓶,使用時應安放在室外或通風條件良好的地方。易燃和助燃氣瓶、易發生化學反應的介質氣瓶應保持距離,分開存放。需要同時使用大量氣瓶的單位,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據氣瓶介質情況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電打火(包括靜電)、防毒、防輻射等措施。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氣瓶應保證能夠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應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的特種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
(一)未經檢驗、未辦理注冊登記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
(二)已超過檢驗日期、已辦理停用手續、已報廢的。
(三)經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已發生故障而未排除的。
(五)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或國家明令淘汰的。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的報廢和産權轉移
(一)特種設備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或存在嚴重事故隐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再正常使用的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提出報廢申請,經學校批準同意後,由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按學校相關程序妥善處置,并到當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二)産權需要發生轉移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向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申報,經學校批準同意後,到當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
第一節 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準入制度、安全審核制度
第三十七條 實驗室要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是實驗室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須按照“全員、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結合實驗室特點,通過講授、實際操作演練、講座以及演習等方式,對進入實驗室的人員進行專業性的安全教育活動,切實提高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不定期檢查學院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開展情況。
第三十八條 建立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是落實實驗室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實驗室要把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等列為實驗教學、培訓的内容之一,新進實驗室人員必須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識和技能,方可進入實驗室學習、工作。
第三十九條 建立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制度是保障實驗項目開展安全性的重要途徑。
(一)建立新增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要對存在安全危險因素的實驗項目進行審核,尤其對化學、生物、輻射、易制毒、易制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實驗項目要從嚴進行審核和監管,确保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特殊實驗室資質等條件。
(二)建立新增實驗室建設與改造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實驗室在新建、擴建或改造時,必須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建立審核把關的工作流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的規範要求設計、施工;項目建成後,須通過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的安全驗收,并完成相關交接工作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包括:
(一)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等10部門聯合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8版)》中的劇毒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
(二)原國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訂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三)國務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的易制毒化學品。
(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易制爆化學品。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聯合公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中的藥品。
(六)國務院公布的《醫療用毒性藥品目錄》中的藥品。
其中,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等公安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情況認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學品,統稱管制類化學品。
若國家相關部門對管制類化學品名錄版本進行更新,則以最新版本為準。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産、使用國家禁止生産、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二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和個人必須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單位(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種類、使用、管理等具體情況;加強對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加強對所有涉及危化品的教學、實驗、科研和生産場所及其活動環節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包括購買、運輸、存貯、使用、生産、銷毀等過程;建立嚴格的化學物品登記、交接、檢查、出入庫、領用、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賬目,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物相符。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切實落實各項管理要求,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重點部位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并要有針對性地建立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學校鼓勵采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藝、新設備,盡可能利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實驗材料。應盡可能減少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嚴格控制污染源,盡可能減少實驗過程中産生的廢氣、廢液、廢渣及其它廢棄物,用科學的方法降低或減少危險廢棄物的産生和對環境的影響。
第四十四條 對于實驗室内管制類化學品的管理,必須做到“四無一保”,即:“無被盜、無事故、無丢失、無違章、保安全”;必須嚴格落實"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人雙鎖、雙人記錄"的"五雙"管理制度;要精确計量和記載,防止被盜、丢失、誤領、誤用;要經常檢查,及時排除隐患,防止因變質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第三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實行特許經營,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必須在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生産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且不得購買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标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七條 購買管制類化學品的實驗室需具備相應的場所使用資質。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易制爆、二三類易制毒等管制類化學品使用場所審定。
第四十八條 為确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購置工作實行一般危險化學品和國家管制類化學品分級購置。
(一)采購一般危險化學品,經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同意後,由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指派專人到有資質的經營單位購買。申購成功後應在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備案。
(二)采購國家管制類化學品,根據不同類型按以下流程進行審批:
1.購買本科教學用管制類化學品的,由實驗室負責人和所在學院分管領導審核後統一報教務處審批。
2.購買研究生教學用管制類化學品的,由實驗室負責人和所在學院分管領導審核後統一報研究生院審批。
3.購買科研用管制類化學品的,由實驗室負責人和所在學院分管領導審核後統一報科技處審批。各職能部門審批同意後,報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備案。
第四十九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購買的危險化學品,必須由供貨商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負責運輸到校内指定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運輸。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在校内轉運少量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小心謹慎、确保安全。嚴禁将性質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混裝運輸,嚴禁将易燃品與助燃品混裝運輸。
第五十條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内,并由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入庫、保管、發放、回收和動态台賬工作,人員進出須登記,無關人員禁止入内。
第五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需設置明顯标志,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并根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洩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二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品種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存放,并不得超量儲存。庫房集中存放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保持通道暢通。
(二)危險化學品保存時要避免混存,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櫃)内存放。即: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危險化學品同存一處;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處;炸藥不得與易爆物品同存一處;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處。
(三)遇水、遇濕容易燃燒、爆炸或産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四)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産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五)對儲存壓力氣體、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按照壓力容器檢測的要求,定期進行檢測,禁止用檢測不合格的容器存儲壓力氣體、液化氣體。
第五十三條 實驗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積危險化學品,對于少量的實驗多餘試劑,須分類分項存放,保持通風、遠離熱源和火源。
第五十四條 實驗室須建立危險化學品動态台賬,加強進、出庫管理。實驗室應建立本實驗室所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對于特别的危險化學品,配備相應的應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藥品、特殊滅火器材等),并做好應急防範措施。
第五十五條 實驗室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按量購買或領取,領取量不得超過當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存放的,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并指定專人負責,嚴禁将危險化學品随意擺放在試驗台或試劑架上。實驗完畢後剩餘的危險化學品應及時送回儲存室,實驗中産生的污染物應按規定處置。
第五十六條 實驗室須制定危險性實驗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張貼上牆或置于顯眼位置。實驗室的實驗項目、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人應熟悉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安全防護措施,制訂實驗方案及其應急防範措施,嚴格按照規程和要求進行操作,做好個人防護,并且要認真做好使用記錄,如實記錄品名、數量、實驗名稱、使用人等。對于劇毒化學品、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爆炸品的使用須逐次逐條雙人記錄,易制爆化學品的使用須逐次逐條記錄,其他化學品允許按包裝規格一次性登記。使用登記表須妥善保管,以備公安機關和學校檢查。
第五十七條 基層實驗室在設計實驗時,在能夠達到實驗目的前提下,應盡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類化學品,以減少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條 教師對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具有安全指導責任。學生實驗前要接受安全培訓與考核,參加由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統一組織的實驗室安全知識及實驗操作安全培訓,并參加實驗室安全準入考試,合格後方可進行實驗操作;學生實驗時教師必須詳細指導,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十九條 嚴禁師生私自将危險化學品帶出實驗室,嚴禁将實驗室内的危險化學品用于非實驗用途。
第六十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及實驗室,須對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中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和必要保護設施與手段,一旦發生被盜、丢失、流失、洩漏等情況,應立即向保衛處和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和安全措施。保衛處和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其它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并啟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節 生物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條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第六十二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湖南省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辦法》等相關規定,規範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采購、實驗操作、廢棄物的處理等工作程序。
第六十三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須落實專人負責實驗室細菌、病毒、疫苗以及實驗動物等實驗材料的管理,并建立健全審批、領取、儲存和發放等登記制度,領用時必須經實驗室主任批準。剩餘實驗材料必須妥善保管、存儲和處理,并作好詳細記錄。對含有病原體的廢棄物、實驗動物屍體、器官和組織以及人體廢棄标本,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妥善處理後,送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亂扔、亂放、随意傾倒。
第六十四條 生物實驗室須獲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準的相應資質證書,才能開展相關生物實驗。嚴禁在不具備開展生物實驗條件的普通實驗室進行生物實驗。
第四節 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條 購買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必須嚴格遵守申報制度。購置單位應提供申報材料,在相關管理部門指導下辦理申報手續,取得國家環保主管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該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
第六十六條 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實驗室,入口處必須張貼放射性危險标志和安裝必要的安全防護聯用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号,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嚴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七條 輻射工作人員須佩帶個人放射劑量筆,定期接受個人放射劑量監測,嚴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定期接受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定期參加職業病體檢。
第五節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是指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在教學、科研等過程中産生的有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國家危險廢棄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棄物鑒别标準和鑒别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棄物及其污染物,即指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和傳染性,會對生态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嚴重危害的所有廢棄物。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必須根據本辦法進行分類收集、存放和處理;實驗室一般廢棄物按照環衛部門的要求定點存放,定期清理。
根據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性質和特點,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化學危險廢棄物:劇毒化學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學品、一般化學品、一般化學廢液、被化學品污染的廢棄物。
(二)生物危險廢棄物:經有害生物、化學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實驗動物屍體、肢體和組織;未經有害生物、化學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實驗動物屍體、肢體和組織;生物實驗器材與耗材;其它生物廢液。
(三)電離輻射危險廢棄物:放射源、放射性廢棄物、廢棄放射性裝置。
(四)其它危險廢棄物。
第六十九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管理工作;每個實驗室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本實驗室的危險廢棄物的收集、處理等工作,并将專(兼)職管理人員信息報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備案。
第七十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收集、貯存、轉移及處理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認真完善本單位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管理制度及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明确責任,落實任務,嚴格管理。積極組織開展本單位相關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強化師生的安全與環保意識。
第七十一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原則,從事具體實驗操作的人員對本實驗室産生的危險廢棄物分類處理負責,熟知危險廢棄物的性能(包括成分、有害性、相容性、氧化性、感染性和易燃易爆性等)和學校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處理的要求及規定,牢固樹立環保意識,重視環保管理制度的落實。
第七十二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及實驗室不得将危險廢棄物(含沾染危險廢物的實驗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廢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學危險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及實驗動物屍體等混合收集、存放、處理;嚴禁随意傾倒、堆放、丢棄、遺撒實驗室危險廢棄物。
第七十三條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必須分類收集與存放。
(一)化學危險廢棄物:
1.化學廢液按廢酸液、廢堿液、混合有機液、重金屬分類進行收集,使用專用廢液桶盛裝,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不能把不同類别或會發生異常反應的危險廢棄物混放,化學廢液收集時,必須進行相容性測試;廢液桶上必須粘貼實驗室廢棄物标簽,瓶口密封,并做好相應記錄;廢液收集桶應随時蓋緊蓋子,存放于實驗室較陰涼并遠離火源和熱源的位置;容器不得滲漏,若出現密封不嚴或破損将不予收運。
2.實驗室破損的玻璃儀器,如燒杯、燒瓶、容量瓶、錐形瓶等固體廢棄物,不得有任何殘留液體,裝入結實牢固的紙箱中;實驗用針頭、碎玻璃等尖銳易制傷、劃傷的固體廢棄物先用合适包裝物紮緊後再裝入大小合适、結實牢固的紙箱中;其它手套、離心管、注射器(不含針頭)等廢棄塑料制品裝入結實牢固的紙箱中,分别貼上實驗室廢棄物标簽。
3.試劑空瓶須确保空瓶内無殘留,瓶蓋完好并蓋緊;按酸、堿、有機物等分類收集;裝入帶内襯編織袋,貼好實驗室廢棄物标簽。玻璃空瓶與塑料空瓶分開包裝。
4.廢藥品及化學試劑(瓶裝)按有機液體、有機固體、酸、堿、無機鹽、氧化性、還原性、金屬單質等分類裝箱(固液分箱、酸堿分箱、有機無機分箱),箱内用軟質材料填充瓶與瓶之間的空隙。側面貼好實驗室廢棄物标簽。清點試劑種類和數量後,在包裝箱上面張貼已填好的廢藥品及化學試劑清單。
5.劇毒廢棄物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收集和存放。
(二)生物危險廢棄物:
1.未經有害生物、化學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實驗動物屍體、肢體和組織須用專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專用冰室或冰箱冷凍保存,并做好相應記錄。
2.經有害生物、化學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實驗動物屍體、肢體和組織須先進行消毒滅菌,再用專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貼上有害生物廢棄物标志,放置專用冰室或冰箱冷凍保存,并做好相應記錄。
3.生物實驗器材與耗材:塑料制品應用特制的耐高壓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滅菌後進行回收處理;廢棄的銳器(針頭,小刀、金屬和玻璃等)應使用專用容器分類收集,統一回收處理。
4.其它生物廢液,能進行消毒滅菌處理的,經處理确保無危害後按生活垃圾處理;若不能進行消毒滅菌處理的,則用專用塑料袋分類收集,貼上有害生物廢棄物标志,放置專用冰室或冰箱冷凍保存,并做好相應記錄。
(三)電離輻射危險廢棄物:
1.放射性廢源、廢液和廢射線裝置應該按國家有關标準做好分類、記錄和标識,内容包括:種類、核素名稱等。
2.廢放射源:單獨收集,按國家環保部門的相關要求密封收集,進行屏蔽和隔離處理;存放地點有明顯輻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盜,專人保管。
3.放射性廢棄物:長半衰期放射性廢棄物和經環保部門檢測認定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廢棄物,須經所在單位審核并向國有資産與實驗管理處遞交處理申請,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理;經環保部門檢測認定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廢棄物,可按一般廢棄物處理;液态放射性廢棄物須經同環保部門聘請的專業人員進行固化後再進行處理。
4.廢棄放射裝置:在報廢前須經環保部門核準,請專業人員取出放射源,再同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方式處理。
第七十四條 在具備危險廢棄物處置資質的單位收集處理之前,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及實驗室務必保管好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應對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按要求分類貼好标簽,當臨時存放在實驗室時,須存放在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樓道和公共區間。
(二)在常溫常壓下易燃、易爆及産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廢棄物,由實驗室負責進行必要的預處理,使之穩定後方能進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記錄。
(三)盛裝液體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内須保留足夠的空間,确保容器内的液體不超過容器容積的75%。
(四)生物專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發生交叉感染。
(五)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按要求定期送往學校實驗室廢棄物暫存櫃(以下簡稱暫存櫃)。
第七十五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轉入暫存櫃前,危險廢棄物管理人員須對各實驗室需存入暫存櫃的危險廢棄物的名稱、主要成份、性質、類别、重量、數量等進行核實和統計。
第七十六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明确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專業管理員,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由專業管理員負責轉入暫存櫃,并提供危險廢棄物的名稱、主要成份、性質、類别、重量、數量等信息,待暫存櫃管理員核查是否與申報一緻,包裝是否合規後方可存入暫存櫃,并填寫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轉入暫存櫃台賬,辦理簽字手續。
第七十七條 暫存櫃管理員由專門機構或專業人員擔任,負責定期開啟暫存櫃,檢查暫存櫃通風情況等,并對拟收儲危險廢棄物做好查驗、入庫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防火、防盜、防洩漏和應急處置等安全工作。
第七十八條 暫存櫃每兩周開放一次,具體開放時間為教學日曆的雙周周三上午9:30-11:30(寒暑假、節假日除外),集中回收轉存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需按照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收運要求做好回收前準備工作,提前兩天向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提出處置申報,并附廢棄物清單審核備案。
第七十九條 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彙總核實已暫存的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根據暫存櫃的存儲情況,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簽約公司轉運及處理,辦理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處置申報、轉運手續,填寫廢棄物轉移聯單。
第八十條 每年12月份,各實驗室要結合本年度廢棄物處置總量及下一年度的教學科研計劃,盡量精确地預測下一年度本實驗室需要處置的危險廢棄物總量,報至各單位,再由各單位彙總至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由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向湘潭市環保局統一報送下一年度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并辦理轉移手續。
第八十一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置危險廢棄物,不得私自處置。對于違反規定随意抛棄廢物、傾倒廢液的單位或個人,學校将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于因違規操作而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由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承擔責任。情節嚴重觸及法律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節 儀器設備安全管理
第八十二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須建立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實驗室要加強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儀器設備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和維護,确保其安全運行。對冰箱、高溫加熱、高壓、高輻射、高速運動等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尤其要加強管理。
第八十三條 實驗室須對具有危險性和安全隐患的設備采取嚴密的安全防範措施。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電氣儀器設備必須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護措施;對于超期服役且存在嚴重安全隐患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四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接受業務和安全培訓,了解儀器設備的性能特點、熟練掌握操作方法和技能,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險性的特殊儀器設備,須在專職管理人員同意和現場監管下,方可進行操作。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須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持證上崗。機械設備操作人員,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八十五條 不得随意拆除儀器設備的安全裝置,确需改裝時,須經專家論證、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并報國有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備案。
第七節 水電、消防、環境、保密安全管理
第八十六條 水電安全管理:
(一)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須規範實驗室用電、用水管理,建立并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定期對實驗室的電源、水源等進行檢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二)實驗室應配備必要的漏電保護器,電氣設備應配備足夠的用電功率和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且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使用高壓電源工作時,操作人員須穿戴滿足絕緣要求的絕緣鞋和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嚴禁用手接觸帶電體,嚴禁用濕布擦拭電器設備,擦拭電器設備前須确認電源已斷開。
(三)實驗室固定電源插座未經允許不得拆裝、改線,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闆和花線等。
(四)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空調、計算機、電熱器、飲水機等不得在無人情況下開機過夜。
(五)實驗室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各種電爐、電取暖器、熱得快、電吹風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須選擇具有足夠安全性能的加熱設備,并落實相應安全防範措施,報備學校保衛處後方可使用,使用完畢須及時斷開電源。
(六)實驗室内不得使用明火電爐。必須使用明火實驗的場所,需由實驗室報請本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字審批,并安排專人現場負責,制定專門預案及防範措施,同時向學校國有資産及實驗室管理處、保衛處等部門報備。
(七)實驗室管理人員要密切注意學校後勤管理部門停水停電的通知,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避免因停水停電對儀器設備造成損失;杜絕自來水龍頭打開而無人監管的現象,定期檢查上下水管路、化學冷卻冷凝系統的橡膠管等,避免發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況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八十七條 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根據國家相關管理制度,結合實驗室工作實際,制定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組織開展實驗室各類人員的防火安全培訓,嚴格落實《湖南科技大學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各項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隐患及時整改。
(二)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須落實消防器材管理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器材定點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損壞、挪作他用。過期的消防器材應當及時申請更換,保持實驗室及實驗大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的暢通。
(三)實驗室管理人員須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和相關技能的培訓,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證實驗室的安全。
第八十八條 保密安全管理:
(一)加強科研項目涉密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建立完善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相關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在項目申報時必須定密。
(二)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須落實保密工作管理責任制,完善保密防護措施,規範涉密信息系統、載體和設備等的管理,加強對從事涉密科研項目的科研人員和學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定期對保密工作的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杜絕洩密事故。
(三)實驗室承擔的涉密科研項目的測試數據、分析結論、階段成果和各種技術文件,均要按科技檔案管理制度進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資料。
(四)實驗涉及經濟保密和國防保密的,要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涉密項目的實驗場地,一般不對外開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參觀的,必須報科技處或社科處批準,并劃定參觀範圍。
第八十九條 環境内務管理:
(一)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須明确實驗用房責任人,将實驗室名稱、責任人、有效聯系電話、危險源等信息統一制作銘牌,按要求位置張貼在實驗室門外。建立實驗室衛生檢查管理制度,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督查,減少安全隐患。
(二)實驗室須建立衛生值日制度,保持實驗室内的整潔,儀器設備布局合理。實驗材料、實驗剩餘物和廢棄物應當規範、及時處置。實驗結束或人員離開實驗室時,實驗室管理或操作人員必須查看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關閉等情況,并按規定采取結束或暫離措施。
(三)嚴格實驗室鑰匙的配發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鑰匙或将其借給他人使用。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須保留一套所有實驗室的備用鑰匙,由辦公室或樓宇值班室保管,以備緊急之需。
(四)實驗室根據需要配備勞保、防護用品。開展實驗時,實驗人員須将長發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嚴禁佩戴隐形眼鏡,嚴禁穿涼鞋或拖鞋等腳部暴露的鞋子,必須根據實驗内容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并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開展有毒害的化學或易感染的生物等危險性實驗時,實驗人員除須遵守上述規定外應按要求在通風櫥中完成。
(五)實驗室使用過程中實驗人員不得擅自離崗,嚴禁出現無人值守現象。危險性實驗必須兩人及以上同時在場方可進行。因工作需要進行過夜實驗時,必須兩人及以上同時在場并提前申請,由導師或實驗室責任人批準後方可進行。
(六)嚴禁在實驗室吸煙、烹饪和用餐,嚴禁與工作無關的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非實驗要求不得在實驗室内留宿和進行娛樂活動。
第五章 安全檢查與安全隐患整改
第九十條 學校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和實驗室須經常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檢查,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組至少每學期檢查一次,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負責人至少每學期檢查兩次,實驗室負責人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并記錄好每次檢查情況。
特種設備檢查的主要内容: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和執行情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責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員落實與持證情況;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建立情況;特種設備使用、維護情況。
實驗室安全檢查的主要内容參照《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檢查項目表》執行。
第九十一條 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組,負責全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的檢查工作。發現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隐患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并督促整改。
第九十二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須做好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檢查記錄并存檔備查,及時梳理與分析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
第九十三條 實驗室責任人須落實實驗室安全日查制度,本人或指定專人每日對實驗室安全狀況進行巡視檢查并做好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隐患須及時有效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或暫時無法解決的安全隐患,須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所在單位、保衛處、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報告,并采取積極防範措施。
第九十四條 對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隐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第六章 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理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與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時,各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有效應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态擴大和蔓延,第一時間組織人員安全疏散;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分管領導等要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組織有效處置。發生較大險情時,應立即報警,并逐級報告事故信息,保護好事故現場,積極配合學校做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對隐瞞不報、拖延上報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從嚴處理。
第九十六條 特種設備與實驗室發生安全事故後,所在單位應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撰寫事故調查報告,及時落實整改措施,并上報整改情況。對事故涉及的部門和人員,按照學校有關管理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事故的發生原因、經驗教訓、處理結果等形成書面材料并作為正式文件存入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相關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限于校區内使用的電瓶車、環衛清掃車等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外承包單位負責,後勤管理處負有安全教育義務和監管責任。
第九十八條 在校園内建設工地上使用的特種設備,其安全管理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基建處負責監管。
第九十九條 各教學科研二級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制定本單位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定,嚴格貫徹執行。
第一百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本辦法條款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按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湖南科技大學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科大黨發〔2012〕13号)《湖南科技大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科大政發〔2013〕97号)及其他有關特種設備與實驗室安全的相關管理規定廢止。
湖南科技大學校長辦公室 2020年11月16日印發